【僱主FAQ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
1. 在甚麼情況下,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?
在以下情況,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: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,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,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約;及傭工在被解僱前,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。
2.在甚麼情況下,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?
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,而他∕她: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,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;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,證明傭工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,並提出辭職; 年齡為65歲或以上,因年老而辭職;或於在職期間死亡,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。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,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。
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,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。
3.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?
不會。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,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。
4.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?
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:[(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/3)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,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。如欲進一步了解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,請參閱「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」 (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ConciseGuide.htm)。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,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。
資料來源:《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—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》https://www.fdh.labour.gov.hk/res/pdf/FDHguideChinese.pdf

